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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
民法債權~動產不動產?


問題


甲對乙有新台幣十萬元之債權~胎債權於我國民法上~既非屬動產~亦非屬不動產?為什麼呢?那動產和不動產又有什麼不同?更新:為什麼民法上債權記非屬動產~亦非屬不動產呢?那債權屬什麼?


最佳解答


那些稻子算不動產,這句話有點語病,應該說那些稻子算不動產的一部分. 2006-02-10 22:25:58 補充: 這問題是有趣,我思考過後,作以下的解答:?(一)動產、不動產指射的對象為「權利客體」:動產、不動產的區別已如前揭先進所述,不需另贅。但是動產與不動產的上位概念稱作「物」,那物是什麼?物就是「權利客體」呀!物要怎麼定義?法界的人大概都說「就是人體以外的有體物或物理上得以支配的對象」,所以日月星晨不是物,因為他無法支配。臺北市上空汙濁的空氣不是物,因為它不具有一定的物理上形體(把空氣壓縮到氣球中另當別論)。?(二)債權、物權是為「權利的本身」:權利,簡單區分包括債權、物權、準物權。債權,如嘛吉所說「是請求特定人為定行為之權利」。物權,是簡單講就是「對物直接支配而得對抗他人的權利」。那債權的客體不是人,因為人是權利主體,人不能成為權利客體,債權的客體應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(法律關係)。那物權的客體就是物,物分為動產、不動產、主物、從物....。?(三)由上述可見「權利」與「物」不能混為一談,權利是受法律保護而存在於「人與人之間」或「人與物間」抽像的法律關係;物是具體存在於人類生活中有體物或物理上得以支配的對象。二者各為不同的對象,所以我們所知的「所有權」、「地上權」、「抵押權」等等的「物權」不能稱為「不動產」,不動產只能是指有體的「土地及其定著物」(民法66條參照),相對的「債權」也不能稱為「動產或不動產」,它們本質上就是不同的,「債權」、「物權」無法被「物」這個既定的法概念所包含,不能硬將「債權」塞入「動產」的概念之下。


其他答案


嗯!很棒的問題~民法66~67條內容已將動產和不動產做了基本區隔,便不再多說。而債權行為是發生債權法上效力的行為,因依行為之結果債權人取得債權,債務人負擔義務,例如買賣、租賃、贈與、借貸.....等,而物權行為是直接使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,例如所有權之移轉行為、抵押權之設定行為........等均是。債權行為既已發生債權、債務之負擔為內容,一般又稱為<負擔行為>;物權行為可以直接引起物權之得、喪、變更,因此屬於<處分行為>。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彼此若發生關係,且兩者明確可分時,債權行為常是物權行為之"原因",物權行為常為債權行為之"履行",而兩者之互動關係',債權行為是"原因行為",物權行為是"履行行為"。故債權可發生於動產或不動產,簡單的SAY~"債權"----即得請求特定人為定行為(做為或或不做為)之權利。依民法第六十六條: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.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部分民法第六十七條: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也就是說不動產包括土地.土地上之定著物(例如:建築物.竹木.工作物等)若在土地上種植稻田,在收割前那些稻子算不動產,因為尚未分離,而除了不動產以外的東西都是動產可以隨意動用的資金,稱為動產,例:現金.股票.基金。不可以隨動用的資金,稱為不動產,例:房子.土地。2006-02-1009:10:24補充:TO★ばか★,謝謝你的指正,我因一時疏忽在引用時沒有注意到語意是否通順2006-02-1009:13:54補充:以上文章中,關於稻子算不動產應更正為是不動產的一部分,另外樓下解答將債權所屬解釋的很好,個人因疏忽漏看發問者所問之真正問題,特此致歉之參考資料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305091717476+民法第66及67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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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060209000013KK119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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