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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購買物品的問題
問題
請問我若是在網路上購買物品當初他的標價錯誤變成零我進去點選,也成功下單了.後來他回覆給我說是系統錯誤訂單為無效訂單.請問該商家有義務履行契約嘛??
最佳解答
您好: 就算告上法院,消費者也很難勝訴! 因為台灣法令無法確實保障消費者..... 其中民法第153條.154條更是離譜! 這兩條民法是在尚未有網路交易時期所訂定, 顯然已經不合時宜,應有所修正! 請參考以下相關法令: 依消費者保護法: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.印刷或其他情事,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,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,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! 民法第88條(錯誤之意思表示)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。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,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其錯誤,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。 民法第89條(傳達錯誤) 意思表示,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,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。 →→消基會表示,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讓網友吃了悶虧。而我國民法是在尚未有網路交易時期所訂定,顯然已經不合時宜,應有所修正。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, 「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」。以買賣為例,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「要約」,而賣方「承諾」賣出,意思表示即達一致,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。 →→買賣無共識,契約無法成立 民法154條 「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」視為要約,但如果出賣人僅係「價目表之寄送」,則又不視為要約。此乃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,主要目的只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,故性質只屬於一種「要約引誘」。 在網路商店中,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、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,因其係以虛擬商品而並非實物,因此不合乎前述「貨物標定賣價陳列」之定義,不算是一種要約。然而係網路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,解釋上應該可認為是一種「價目表之寄送」。因此網路上所看到的廣告及價目表,應該屬於一種「要約之引誘」。換言之,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,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,才會構成要約,而後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,契約才成立。簡單的說,網路商店仍保留有不予出賣貨品的權利。 →→注意最後2行 網站商家承諾後,契約才成立。 簡單的說,網路商店仍保留有不予出賣貨品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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